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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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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1、中小学图书馆(室)在学校校长室、校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配置足额的专(兼)

职的管理人员。                       

2、中小学图书馆(室)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建立图书总括登记、个别登记和注销登记三

种帐册。

3、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的要求对文献进行分类编目。

4、认真制订书刊资料的选购标准,优化馆藏结构。对于内容陈旧、滞架率高、复本量过大

和破损无法修补的图书定期剔除、及时注销。

5、新书刊到馆(室)后,及时做好验收、登记、分类、编目、上架等工作,加速文献的流

通;对逾期书刊做好催还工作。

6、加强文献流通,提高书刊资料的流通率。工具书、参考资料只供查阅。

7、图书管理员要积极主动做好读者服务,定期推荐新书,组织开展读书活动,采取多种形

式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辅导。

8、书刊若遗失或损坏,应按学校规定作出赔偿。教职工调离,学生休学、退学和毕业离校,

均需主动还清全部书刊,并交回借书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9、定期做好书刊流通率、读者到馆率、读者借阅率等各项统计工作。

10、电子阅览室、音像资料、复印机、打印机等高档设备、设施,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维护,并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记录。

11、保持室内整洁,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蛀、防

尘、防晒等文献安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