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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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根据教育党工委《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静教委[2017]9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书记是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校级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学校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第三条 教师因工作需要建立的QQ、微信等群组,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班级建立的家校沟通群,原则上由班主任担任群主,只用于发布告知类信息,不得公布学生成绩、排名及其他个人隐私。以上各类群组在建群初期应制定群公约并由群主至校长办公室备案,群公约参照执行《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群主要负责对所建群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 教师不得以校内职务身份在各类社交软件上注册,发布言论要符合教师身份,体现为人师表。

第五条 学校校园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学校授予管理权限的专人负责,发布内容须经校级分管领导审核。
    第六条 电子屏幕、公告栏等线下宣传版块,由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发布内容须经校级分管领导审核。
    第七条 学校对外的文字、视频等宣传资料等,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校级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八条 对家长和学生发放的各类书面通知,由教导处负责,同时报校级分管领导审核。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由科研室负责审核。

第九条 学校倡议引导教师从行业官方网站下载教学资源,慎用出处不明的网络资源。

第十条 上述规定的解释权属学校党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实验中学支部委员会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