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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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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随后又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就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现一并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职务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
机关工人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津贴、职务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
2、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
3、各区、县委和市委各部(工)委及其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费的比例不变,即:
各区、县委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40%,各区、县委留存40%,上缴市委20%;
市委各部(工)委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75%,市委各部(工)委留存5%,上缴市委20%;
党的关系在京的铁路系统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市委;
在京的中央各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党委,每年按照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直接上缴市委。
4、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委和市委各部(工)委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市委一次性上缴上年度党费,并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市委党费账户名称: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财务处
    账  号:020000070908922694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
5、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区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做好学习和传达贯彻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2008年4月2日